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对废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36条将废标的四种法定情形
作了强制性规定: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了废标的法定理由,实践中不得随意
扩大化,更不得滥用废标权。实践中只要具备任意一种理由,就必须作出废标的处理决定,并且
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关于废标决定主体: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出现废标法定情形后,应当由哪个主体行使废标决定权?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了法定废标情形,即
《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明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
有投标供应商。法律将废标决定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为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主体不享有此项权利。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2、关于废标决定权:采购人享有绝对废标决定权代理机构享有相对废标决定权: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
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废
标权的行使。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来源于采购人的授权,权限范围受限于采购人的授权范围,表现形
式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可以在委托协议
中明确将废标决定权授权给采购代理机构行使,也可以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不享有此项权
利。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废标决定权具有相对性,受到委托代理协议的严格约束。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采购人与采购代
理机构都属于招标采购单位,都享有废标权。但是两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权限的授予方面
,采购人居于主导地位,可以将权限全部授予或部分授予他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而采购代理机
构居于被动接受地位,选择的空间较小。
如果采购人将废标决定权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作出废标决
定;如果采购人未授予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决定权,出现废标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则无权作出废标决定。
从这一层面分析,判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享有废标决定权,不仅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更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关于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3、实践注意事项: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代理机构是否有废标决定权:
实践中,如果项目采购中出现废标法定情形,需要作出废标决定,要依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
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来判断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享有废标权,不能盲目认定所有采购代理机构都属于招
标采购单位,都享有废标权。既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又要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综合判断正确行使
废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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