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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的政府担保问题怎么理解?

发布日期:2017-06-19   浏览次数:11698

        哈喽小伙伴儿们~今天小编来给大家讲讲PPP项目中的政府担保问题,快快拿起笔跟我
一起记录下来吧!
                                  
                                        1、避免出现担保法意义上的政府担保

如果仅从PPP项目融资的现实需要来说,政府提供“狭义”的担保确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就目前而言,政府提供“狭义”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它还有可能引发政府支付
的危机问题。政府提供的狭义担保通常以保证的形式来呈现。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条
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由此可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政府若想在PPP项目中提供保证是难
以实现的,存在着违法及无效的问题。另外,即便政府提供的狭义担保还可以借助于抵押、
质押等形式寻得实现的空间,但政府提供该种担保仍然存在着增加政府债务,出现支付危机
的可能。政府担保是政府的一种或有责任,一旦风险发生的条件具备,这种或有责任就会转
化为实际的担保责任,由此可能形成政府的大量负债,导致政府的支付危机。而这显然是与
政府推广PPP模式的初衷——减少政府债务相违背的。

担保法意义上的政府担保不仅可能增加政府的债务负担,还存在着违法问题,因此PPP
项目中并不宜以此种担保形式来吸引金融机构的资金。政府应避免以此种担保形式为PPP项
目融资提供支持,以防出现债务支付危机。而金融、担保机构也应避免与政府部门签署此种
担保协议,以规避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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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范政府对使用量进行的担保

政府对使用量进行担保与政府固定回报的承诺并非同一概念,固定回报承诺是明确约定
一个最低的或固定的回报率。而政府对使用量进行担保在本质上系属于项目产出最低需求风
险的承担归责。

固定回报承诺在PPP项目中是明令禁止的,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政府…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同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
的通知》(财金[2016]32号)中规定:“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
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在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的
同时,实现激励相容。”而政府对使用量进行担保则是被允许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14]76号)中规定:“注重体制机制创
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
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
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了各级政府在PPP项目中承诺固定回报率,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而
非超额利润,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自主性过大,加上部分地区财政紧张,急需资金,因而现
实中存在着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情形。

另外,政府对使用量进行担保中还存在着政府的担保、承诺难以兑现的问题。目前,地方
政府债务压力不断加大,不少地方政府债台高筑,政府支付能力相对不足,因而难有足够资金
支付相应款项。此外,因欠缺契约精神,地方政府还普遍存在着支付意愿不足的情况。企业除
面临政府方可能出现的兑现风险外,也面临着政策随意性风险和换届风险等,一旦这些风险发
生,则社会资本的投资将难以回收。

鉴于目前PPP项目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地方政府就使用量进行盲目承诺、固定收益回报
承诺的情形,所以,政府对使用量进行的担保的形式亟需进一步的规范。政府应合理确定使用
量的最低值,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高了会增加政府财政压力,低了则会损害社会资本参与
PPP项目的积极性。另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具体的PPP项目授权协议签订中,切勿出现固定回
报条款,而应明确约定为最低使用量承诺条款。同时,对于政府就使用量进行的担保中存在的政
府担保、承诺难以兑现问题,应当强调政府的契约意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制约政府政策的
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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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推广政府做出的基于公共支付权的担保

相较于政府提供的狭义担保,政府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做出的基于公共支付权的间接担保
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它可以成功绕过《担保法》这座大山,不存在违法问题,另一方面它也
不会增加政府的债务。同时它还可以在为企业增信、增强金融机构的信心的同时,降低PPP项目
融资的成本。因而在未来我国PPP项目实践中以及PPP统一立法中,可以就该种担保方式进行重
点安排。

但该种担保方式的推广在目前也存在着些许障碍,作为一种间接担保,该种担保需以政府向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做出支付为纽带。因而,该种担保也同样会面临上述的政府兑现风险、政策
随意性风险以及换届风险等风险。诸此种种的风险存在,并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的积
极性。笔者认为,此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来有效解决。研究明确保证金
数额和支付形式,通过政府提前预留并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资本方合
法权益,进而为项目债权融资提供还款保障。
                                
                      好啦~今天的知识你学会了吗?学会了记得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哟~
            4-20明天见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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